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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商标注册的一些选择技巧

作者:运城盈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8 08:45:05

注册商标时合理选择商标类别,能够有效的保护商标的的使用权和节约成本。很多企业在商标注册的时候,都会遇到如何选择商标类别的情况。注册商标时合理选择商标类别,能够有效的保护商标的的使用权和节约成本。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运城商标注册的一些选择技巧:  

1、选择站队——确定要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自己的商品(服务)是属于哪个行业的,如你想开个面馆,那么你就要明确自己是属于服务行业的,并且35-45类之间是服务分类。这个其实很好识别,我们先确定我们要注册商标是商品还是服务。《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别表》里面1-34类是商品分类,35-45类是服务分类。如要卖服装,想要注册一个服装商品,那么我们就需要在1-34类里面去选择类别。那么我们的第一步就搞定啦,确认好你的商品属性,然后再站队。 

2、先入为主——确定核心类别再选择小类 当我们确定好自己注册的商品是属于服务还是商品时,那么我们再来做减法,再来筛选商品(服务)的核心类别。如何选择核心类别?这个其实很简单,就是跟你商品(服务)最匹配的那一个大类。还是拿开小面馆来说,你要开一个小面馆,确定好了是在35-45类之间选。然后我们在这几个大类之间选择一个与开小面馆最符合的服务类别。

最后我们选择了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我们确定好43类之后,再来选择小类。43类有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4302(提供房屋设施的服务), 4303(养老院),4304(托儿服务),4305(为动物提供食宿),4306(单一服务).按照每个小类的定义,最终我们选定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每个大类可以选择10个小类,超过10个小类额外支付人民币。在4301里面,我们可以根据自己餐馆的性质选择10个小类别。 

3、以备无患——选择商品(服务)的相关类别 想必你也听说过,某某的商标被人抢注了。是的,如果你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商标很容易被他人抢注,所以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的相关类别我们也应该进行注册,很多大企业甚至将45类全部注册。但是对于小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就没有必要了,所以我们就需要对相关类别进行注册。那我们在开小面馆餐饮服务的时候,我们选择一个核心类别43类。我们还可以选择35类,9类,16类,21类,25类,29类,30类,31类,32类,33类,40类,41类,44类。这些类别我们可以进行注册,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他人占用你的品牌以及知名度,保护商品的使用权。 

4、最后防线——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 我们分析了如何选择商标类别,但是这些类别是否被注册我们还不清楚。所以我们在注册商标之前,需要对我们锁定的类别一一进行商标查询。我们需要查询商标是否存在相同、近似以及显著性问题,才能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 企业要想快速发展,应该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注册类别选择的技巧介绍,希望对各企业或者想注册商标的人有所帮助。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简单来说,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目前国内外所知技术之外;二是同样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被申请过,没有被记录过。还不明白?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列出几种常见的情形。  

1、相同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相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概念与一般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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